机械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防火制度
为确保实验室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实验室安全防火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树立“安全第一”、“防火第一”的思想。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管辖实验室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各种仪器及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掌握各种基本的灭火方法。
第四条 实验室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条 实验室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必须经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安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过程中需作好详细记录。
第七条 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第八条 吊车、起重机等大型特种吊装设备,需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人进行日常维护与操作,不得允许任何人私自使用。
第九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和防火安全规定。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若遇空气开关跳闸,需先查明原因,然后将电闸重新合上,不得强行合闸。
第十条 使用电炉做实验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底垫石棉板,不准随意离开,以防发生火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实验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室。每天下班前,由安全责任人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和教师进行实验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工作人员应对来做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之了解必要的安全常识,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在实验过程中实验工作人员不随便离开实验室。
第十三条 不得允许任何学生随意驻留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留宿。确因实验及科研工作所需的,需向学院提交入室申请,经学院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入室开展实验工作,使用中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准随便配实验室的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配钥匙,要经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批准,实验室工作部备案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完毕后,应作好实验记录,整理好实验仪器与各种用具。
第十六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损,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系(所)、学校保卫处、实验设备处报告,由保卫处及时调查处理。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予以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如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报告实验室工作部,及时加以消除。如发生火险,应立即启动《机械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对违反本制度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我校相关规章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