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院仪器设备使用、借用、调拨、处置等实施程序,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辽宁工大发【2018】276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利用国拨资金、省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学校统筹的国有经费购置的各类国有仪器设备。
第二条 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禁止公物私用。各仪器设备均应落实设备管理员(指仪器设备领用人或保管人,且管理员为机械工程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设备安装存放登记实验室(以下简称“设备存放室”),并如实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管理员和设备存放室,且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摄像、摄影、录音等便携式设备(不含台式计算机、打印机),设备管理员因工作需要可随身携带使用,当仪器设备开展清查盘点时,设备管理员需将仪器设备带回设备存放室接受检查。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部负责学院仪器设备使用、借用、调拨和处置的具体实施,对仪器设备使用、借用、调拨和处置过程中的报备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合规性进行解释和核准。
第四条 本科生、研究生等各类学生不得作为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借用人,其对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借用需求由所在班级班导师或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主体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是指我院教师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拟前往设备存放室使用相关仪器设备,需向实验室工作部提出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实践教学所需,填写“附件:1.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实践教学使用记录表”;科学研究所需,填写“附件:2.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使用单”),按程序审批后前往相关实验室开展仪器设备的使用。凡在学校保密办登记的涉密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使用人提出使用申请,填写“附件:1.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实践教学使用记录表”或“附件:2.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使用单”;
(二)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部、分管实验室工作院领导审批同意,使用人方可使用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使用前,使用人与仪器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确认;
(四)仪器设备管理员依据仪器设备操作流程对使用人进行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培训合格后,使用人方可独立操作该仪器设备。培训不合格,需由仪器设备管理员代为操作各项实验研究;
(五)大型仪器设备(单机采购价格≥30万元的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原则上应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单独操作该设备;确有需要的,借用人需经管理员系统培训合格,实验室工作部现场考核合格后,借用人方可在仪器设备管理员监督下开展各项实验研究;
(六)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每次申请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为2周,期满后可办理续借程序(若我院其他教师在此期间预约使用该仪器设备,则预约人优先使用),每次续借使用时间最长为1周。对于不办理续借手续的仪器设备借用人,仪器设备管理员有权索回该设备。
(七)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按时收回使用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报备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辽宁工大发【2012】61号)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是指我院教师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拟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存放室,需向实验室工作部提出仪器设备借用申请(填写“附件:3.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单”),按程序审批后借用相关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进口免税设备在海关3年监管期内,未经海关批准,一律不得带出学院使用。凡在学校保密办登记的涉密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借用人提出借用申请,填写“附件:3.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单”;
(二)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部、分管实验室工作院领导审批同意,借用人方可借出并使用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借出时,借用人与仪器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确认;
(四)仪器设备管理员依据仪器设备操作流程对借用人进行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培训合格后,借用人方可独立操作该仪器设备。培训不合格,仪器设备管理员不得借出该仪器设备;
(五)严禁仪器设备管理员私自将仪器设备出借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单机采购价格≥30万元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外单位人员使用,确有需要的,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请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审批后,借用方与学校订立相关仪器设备借用协议,且使用培训合格后,管理员方可借出该仪器设备;
(六)仪器设备每次借用时间最长为1周,期满后可办理续借程序(若我院其他教师在此期间预约使用该仪器设备,则预约人优先使用),每次续借借用时间最长为1周。对于不办理续借手续的仪器设备借用人,仪器设备管理员有权索回该设备。
(七)借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按时收回使用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报备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辽宁工大发【2012】61号)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是指发生院内机构调整、人员工作单位变动等情况时,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
(一)因机构调整进行的仪器设备调拨。机构调整是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院内各系部中心、实验室之间的合并、拆分或新建等。机构调整部门各仪器设备均需办理仪器设备调拨。在仪器设备调拨未全部完成前,原仪器设备管理员有责任管理、保护所领用的仪器设备,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实验室工作部应及时统计需要调拨仪器设备的自然情况,包括仪器设备名称、仪器设备编号、型号规格、单价、数量、生产厂家、购置日期、原管理员、原设备存放室、调拨后管理员、调拨后设备存放室等。实验室工作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请设备调拨申请,完成仪器设备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的调拨。
(二)因人员工作单位变动进行的仪器设备调拨。人员变动包括校内调整工作岗位、长期离岗休养(12个月及以上)、在岗死亡、调出学院、长期离校(6个月及以上)、自动离职及离退休等。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发生人员变动时,实验室负责人需报备实验室工作部,由实验室工作部组织完成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包括调拨仪器设备新管理员的遴选,调拨仪器设备实物、技术资料、使用与维修记录的移交,仪器设备的账目调整等工作。
1.校内、院内调整工作岗位人员到新岗位任职之前办理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长期离岗休养人员,原则上在离岗前办理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委托相关人员在离岗一个月内完成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
2.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在岗死亡人员领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及时清理,报备实验室工作部落实新管理员并完成仪器设备的账目调整。
3.调出学校、自动离职人员须在离校前与原实验室完成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4.因工作需要离开学校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应在离校前报备实验室工作部并与原实验室完成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5.离退休人员在离岗前须及时完成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三)调拨流程
1.拟调拨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调拨申请,填写“附件:4.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调拨表”;
2.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审批;
3.实验室工作部组织实施并备案;
4.新管理员接收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并完成调拨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报修、报废、报损。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修。是指仪器设备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机械故障、电气短路或其他非人为破坏导致仪器设备损伤情况后,对仪器设备开展修复。
(一)仪器设备管理员向实验室工作部提出设备维修申请,填写“附件:5.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实验室工作部报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现场查看设备损坏情况。
(三)仪器设备处于保修期内,设备管理员与厂家联系维修。仪器设备超出保修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专人维修。
(四)设备维修完毕,设备管理员、实验室工作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
(五)确定维修设备保修期。设备管理员、实验室工作部存档维修记录与保修卡。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一)凡达到报废年限且符合下列标准中任一条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技术与质量标准
(1)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
(2)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且无法采购配件;
(3)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2.仪器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
(1)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2)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3.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参考标准依据“附件:6.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三)未达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进行报废处置,若有特殊情况(如房间功能或性质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使用等)的,经实验室工作部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审批、报废。
(四)仪器设备报废流程
1.仪器设备管理员提交报废申请,申请提前报废的仪器设备还须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应支撑材料。
2.报废仪器设备鉴定
对于采购价格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实施报废时,实验室工作部应组织技术鉴定专家组对拟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在“附件:7.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鉴定专家组成员至少三人,其中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单价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未达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鉴定专家组成员至少五人,高级职称人数不得低于鉴定专家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鉴定专家组成员需熟悉相关设备技术性能。
3.报废仪器设备审批
(1)实验室工作部对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实物及相关资料审核,确保拟报废仪器设备的申请资料与其实物的一致性及资料的完整性。
(2)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审核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并签署明确意见,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审批、报废。
(3)教师在教学、科研过程中,如需利用报废仪器设备,须提交“附件:7.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留用或借用。
(4)实验室工作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请设备报废申请,按要求完成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实验室工作部对相关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报损处理:
1.因违规操作、事故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部分或全部毁损而无法修复;
2.各种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
(二)仪器设备报损处置流程
1.报损仪器设备由管理员提交申请,丢失仪器设备的填写“附件:8.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丢失情况说明表”;损毁仪器设备的填写“附件:9.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毁说明表”,如实详细说明报损原因并向实验室工作部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仪器设备被盗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记录,达到立案标准的须提交公安机关立案证明)。
2.报损仪器设备审批。实验室工作部依据报损申请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确保一致性和完整性。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审核相关报损申请,提请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处置。
3.报损仪器设备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审批报备,擅自使用、借用、调拨、处置仪器设备。凡违背上述规定,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因渎职、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机械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实践教学使用记录表
2.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使用单
3.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单
4.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调拨表
5.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
6.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7.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
8.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丢失情况说明表
9.机械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毁情况说明表
机械工程学院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