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新生,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对于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复查程序和办法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新生复查办法》。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二年。
第十四条 按照学年学分制的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含休学)。本科生学习年限为3-6年(四年制)和4-7年(五年制),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2-3年。对于确认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在原基础上再延长2-3年。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级分制。少于16学时的课程或少于一周的实践类课程成绩的评定,建议采用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或百分制。
(二)课程成绩构成和评价规则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其实验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按实验所占学时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者,其实验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四)同一门课程分学期开课,每学期均按一门课记载。
(五)单独考核的实践类课程,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体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可申请上保健课,保健课成绩作为该体育课成绩。
第十九条 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通过补考、重修而获得的成绩,予以适当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及学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经学校认定后给予相应处理。
(一)从我校退学后重新考入
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入学后两周内完成退学前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并根据该生已修课程与新录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吻合程度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报教务处审批办理。
(二)其它高校退学后考入我校
高考成绩相当或高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按本条之(一)规定程序办理退学前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均记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学分、绩点和学分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份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每学期选课一般不得超过40学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前按培养方案进程仍有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未获得者,不准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 学分计算办法。
(一)理论教学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
(二)体育课、军事理论课32学时计1学分;
(三)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按比例与理论学时合并计算学分;
(四)集中进行的各类实习、综合实验、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每周计1学分,军训计1学分。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绩点、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度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一)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成绩 |
100-95 |
94-90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59以下 |
五级分制成绩 |
优秀(95) |
良好(85) |
中等(75) |
及格(65) |
不及格(0) |
二级分制成绩 |
合格(85) |
不合格(0) |
绩 点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0 |
(二)同一门课程多次考核时,其绩点按平均值计算。当至少一次绩点大于等于1.0,且平均值低于1.0时,平均值按1.0计算。
(三)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绩点×学分
平均学分绩=∑学分绩÷∑学分
注:平均学分绩是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其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五节 补考、缓考、重新选课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初学校安排上一学期课程(不含重新选课、公选课)的补考,形成性评价成绩纳入补考总成绩,如该课程考核100%为过程性评价,无补考机会,只能重新选课学习。同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第二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认为旷考。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三十条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由学院核实,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在考前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考核结束后办理缓考手续无效。缓考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
第三十一条 必修课、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新选择该门课程学习;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选择该课程学习,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学习,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计入成绩档案。
实习不及格的,可由教学单位安排利用假期重新实习;课程设计不及格的,可随下年级补做或利用假期补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为获得某门课程较高的绩点,可以重新选择该门课程学习。对选课后以自学方式学习的课程作如下规定:
(一)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列专业前20%)学生可申请自学方式学习课程,一个学期申请自学方式学习的课程不得超出3门;
(二)重新选课学习课程与所在学期其他教学环节冲突的学生可申请自学方式学习,申请自学方式学习的课程不得超出2门;
(三)以自学方式学习课程的,必须在每学期开课后第二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自学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报所在学院备案;
(四)被批准自学的学生必须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在考核前提交自学笔记、课程作业等个人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评阅合格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五)“两课”、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自学。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辽宁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到教学单位教务管理部门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籍异动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并在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并记入学习年限内,复学后原则上要随下一年级修读,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三)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2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并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籍异动登记表》,经学院审核(因病休学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具备复学条件),报教务处备案。
(二)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节 学业鼓励与警示劝导
第四十二条 按培养方案进程,对每学年内成绩考核优异且无不及格记录,平均学分绩在专业排名前10%以内者,颁发学年成绩优异证书予以鼓励。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学业警示劝导:
(一)每学期结束后,累计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低于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平均学分绩1.50的或累计所获学分总数低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已开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一的;
(二)每学年末累计所获学分总数低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开出课程二分之一学分(含选修课)的,予以严重学业警示劝导。
学业警示劝导名单由教务处发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并帮扶学生。
第九节 留 级
第四十四条 每学年末累计所获学分总数低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开出课程三分之一学分(含选修课)的,予以留级。
第四十五条 在留级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累计未通过学分低于已修学分四分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返回原相应班级学习。
第十节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院核实,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修业年限里,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符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一年内可参加补考、重新选课学习、补做毕业(论文)、参加答辩等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间填写。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辽宁工大发[2010]142号)届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