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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4    发布者 :    浏览量:

机械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明确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实验室教学和科研的有序开展,根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程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实验室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室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职称晋升、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成立机械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组织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建立、完善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均应悬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

2.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所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教师及学生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3.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4.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开展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5.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 配合学校、学院安全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教师须对学生进行实验前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停止实验,向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即刻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场所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分类存放。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公安处联合审批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获批后,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需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使用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的压力气瓶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气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气体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激光辐射安全管理。激光加工类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与操作。禁止对高反射率材料进行激光加工,操作激光加工类仪器设备开展教学与科研实验时,需佩戴激光防护眼镜,严禁裸眼直视任何形式的激光光束,禁止直接接触直射激光光束或经反射、漫反射的激光光束。激光加工产生烟尘,需经烟尘吸附降尘处理后排放,禁止烟尘直接外排。设定激光加工辐射控制区,机器运行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辐射控制区。禁止私自拆卸或改造激光加工类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实验危险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各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期定时送往指定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需进行岗前系统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仪器设备,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定期开展各类仪器设备、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备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环节要有工作记录。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对热处理锅炉、干燥箱、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需定期开展维护、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保修更换,新增用电容量应报请学院实验室工作部,并经总务处审批扩容。

第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激光辐射、高压、高温、噪声、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实验室紧急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管理。各实验室所配备的灭火设备应能够正常有效使用,方便取用。需定期检查、维护灭火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公共走廊畅通,紧急通道畅通。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实验室系统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定期对学院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且检查记录需存档保存。实验室安全检查应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重点对危化品使用管理、用水用电安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院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学院及各实验室针对新入学、入职的学生和教职工需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包括人身安全、防火、防盗、用电安全以及设备操作安全教育等,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学院及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学院应及时报告党政办、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公安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 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机械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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